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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松府发〔2016〕16号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对2016年4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4件。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试用期已过、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以及制定依据被宣布失效或废止的8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废止或修改。 二、对现行有效继续执行的4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4月15日起,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抓紧起草修改稿上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