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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复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正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复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复审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暨第三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正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复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复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国家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正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复审是指审计机关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真实、准确,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社会审计机构初步审计认定但尚未出具正式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结果进行的复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复审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复审;

(二)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每年度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一次性确定委托三家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复审。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复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复审实行抽查复审与全部复审相结合的复审监督机制。

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查复审;在2000万元(含200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部复审。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已出具正式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复审工作,由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未出具正式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复审工作介入时点: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初审报告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此时复审工作正式介入。

第八条 复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复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复审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复审合同、招投标文件。一是审查合同、招投标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审查合同、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补充协议有无违反主合同;三是审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等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四是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验收合格。

(二)审查隐蔽验收记录。一是审查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业主、监理等相关人员是否签字;二是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是否完整;三是审查是否按跟踪审计记录、钻勘记录等资料对相关结算进行调整;四是审查工程量记录是否与竣工图一致等。

(三)审查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一是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或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意见;二是审查设计变更是否履行了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变更申报、审批、验收、评审等程序。

(四)审查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对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应严格复审,一是审查要素是否齐全,即是否有监理、业主(现场代表、领导)、施工方的签字盖章;二是审查签证是否合规合法、科学合理,是否符合节约从简原则;三是审查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审核工程量。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规范审核工程量的真实性。

(六)审核工程计价。一是审查结算单价是否按现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二是审查是否按合同、招标文件严格执行定额、投标报价、信息价或市场询价等。

(七)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一是审查各项费率,换算系数是否正确,材料、人工费调差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审查特殊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最后是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是否正确等。

(八)其他:相关部门及群众有反映的问题或甲乙双方争议较大的内容。

第九条 复审中介机构的复审结论确定后, 应与审计机关(必要时可通知初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交换复审情况,并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未出具正式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根据复审意见,通知初审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审计结论进行补正和修改,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形成正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已出具正式结论的政府投资项目,复审结果大于原审计结果的,建设单位按原审计结果与施工方办理结算;复审结果小于原审计结果的,建设单位应按复审结果与施工方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复审的时限要求。

(一)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自收到项目复审资料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项目,自收到项目复审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自收到项目复审资料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特别约定。

投资额特别巨大或情况非常复杂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复审工作的,在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复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复审费用的支付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外,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此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5%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复审中介机构在复审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导致复审结果失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及社会中介机构复审过程中所形成的复审工作底稿(含所附证据、证明材料)、复审意见、业务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应当连同其他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复审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复审工作,提高复审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正安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