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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范围。全县各部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以前制定仍需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法制统一、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原则,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遵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正安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实施细则》,认真查找、梳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对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或者已满5年有效期的,要宣布失效;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缺失,特别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抵触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一并予以处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公布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

县政府2011年至2015年期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政府办文书股负责提供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2011年以前由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起草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且仍需继续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清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至2015年期间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1年以前自行制定并发布且仍需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6年4月底启动,8月底前完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宣布失效、废止或修改、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2011年以前由本部门负责起草并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且仍需继续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本部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制定的宣布失效、废止或修改、有效的决定及文件目录、清理工作总结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组织保障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明确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各乡镇各部门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县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股。(联系人:郑继会;电话:26019216)

此次清理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将作为平时考核计入依法行政年终考核成绩。

附:正安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doc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