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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于2016年9月20日起,在我县行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正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及类型

全县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域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登记的类型

法律规定的登记类型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20日,县国土局、住建局停止受理土地登记业务和房产登记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调试、数据入库和人员上岗培训。县国土局、住建局在2016年9月9日下午17:30点前将已受理的登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从2016年9月10日起停止颁发原由国土、住建部门印制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和证明。

2.自2016年9月20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簿证。

3.按照“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9月10日前,县国土、住建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业务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及证明。

4.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在县林业局办理,5年过渡期后再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县农牧局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再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时限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地址:正安县珍州西路,咨询电话:0851-26426956。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