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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市行政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第三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长期性的联合执法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阶段性或临时性的联合执法必须明确牵头部门。第五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规范的原则。第六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联合执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执法权限的;(二)涉及跨行业执法的;(三)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四)涉及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五)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九条 开展联合执法,应由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牵头单位应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协同单位应当服从牵头单位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履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时限。第十条 联合执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并严格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规定的程序。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联合执法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过程全记录内容等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限的,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联合执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由执行处罚的行政机关按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罚没物品由执行行政处罚机关按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在联合执法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派出该行政执法人员的部门承担。联合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方便市民反映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铜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