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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涉及下列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土地、水域、滩涂、森林、草原、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城市客运、广播电视、水上运输、药品生产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以及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报送备案工作。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报送备案的材料有:(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二)听证笔录;(三)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四)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进行书面审查:(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程序是否合法;(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八条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后,对行政许可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对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一条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实施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二条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式两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列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目录报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内”包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