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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按照“环境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的发展思路,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到瓮安投资创业,除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二、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 投资项目用地,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四条 凡在瓮安投资国家鼓励类精深加工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其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的项目,按20%给予补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1—4000万元的项目,按40%给予补助。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4001—6000 万元的项目,按60%给予补助。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6001—8000万元的项目,按80%给予补助。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8001—10000万元的项目,按90%给予补助。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00%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其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酒店及其辅助设施占地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达标后,县政府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50%补助给投资方;对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按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100%补助给投资方。

三、财政税收政策

第六条 扶持精深加工工业企业: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磷、煤等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县级部分)的50%、30%、2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剔除国家资金投入部分)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县级部分)的90%、60%、30%的比例安排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到我县租赁、承包、流转农民土地,实现规模化种、养殖的投资者,严格按照瓮党发27号、瓮府发(2008)17号文件规定予以兑现。

第八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对省级、州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审定后,分别按新增投资额的4%、3%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提升档次,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每年整合涉农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此之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继续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优先投放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和标准农田建设。

第九条 扶持鼓励发展服务业。

(一)对新建的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达标后,县政府按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补助投资方。

对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三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的50%、30%、20%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四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95%、85%、75%、5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五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二)对在瓮安注册公司,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河航运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在30万元以上的娱乐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餐饮酒店业,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50%、30%、10%的比例安排财政资金给予奖励。

四、奖励政策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外来投资的第一引资人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一条 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采矿业、非国家鼓励类、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的项目和免税退税项目不予奖励)。

(一)第一引资人指将外来投资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并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投资者共同认定。

(二)项目建成后,年增值税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对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每年兑现一次,连续兑现三年。具体办法是:

1、引进投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县内企业的,按引进参股、控股占企业的比例,以转制前一年实现的增值税为基数,连续三年用当年新增增值税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奖励。

2、引荐外来独资项目的,在该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按企业实现增值税中县级所得部分进行奖励。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递增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一)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

(二)对进驻瓮安的企业,在解决本县劳动力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按照《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五、服务与承诺

第十三条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投资者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实行项目领办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项目在县内的审批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进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实行“企业开单、政府签单、乡镇和部门限时办结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最短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严格执行“五不让”、“十不准”,坚决杜绝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四乱现象,对违反者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县的,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及时按规定办理。

六、其 它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瓮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