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发0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投资者均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1.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2.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及相关产业;
3.农业及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深度开发;
4.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5.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6.民族生物医药、特色轻工等产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县内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扩大的新增产能,所实现的新增税收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是到我县投资四星级以上酒店,建成后前五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按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将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从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本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企业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条 采用多种供地方式。
1.出让;
2.租赁集体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成本价给予供地。对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性服务项目,先按照成本价给予供地,项目建成投产后,视实际投资给予优惠:1.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的60%奖励给企业;2.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的80%—100%奖励给企业。
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县级财政将土地成本价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过出让方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五个工作日颁证。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地价款,投资达到国家的政策规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但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的土地用途。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在前三年经营期间,缴纳的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给予全额奖励;从第四年起,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七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八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为其提供2万元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对所述优惠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双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招商引资部门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州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