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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岑巩县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到岑巩投资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结合岑巩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开发方式及导向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余投资开发领域全部开放。

(二)投资商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承包、租赁、入股、购买产权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

(三)鼓励从事农业(含农、林、牧、副、渔)、科教文卫事业、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建设开发。

(四)重点鼓励开发旅游、高新技术、交通、能源、环保和出口创汇产业,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创办各类生产加工项目企业。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五)投资商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文件后,由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与投资商商定的时间办理用地、搬迁、报批等手续,并向投资商提供图文资料。

(六)凡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需建设用地的,投资商按征地成本价的50%获得临时用地;投资商需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区位情况,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净收入的70%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项目,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净收入的60%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净收入的50%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净收入的40%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

5、属重点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或获得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落户,若需进一步土地优惠,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别好的项目落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可全部返还地价款。

(七)投资开发成片荒山、荒地(包括不改变土地用途之地),从事养殖业、林果药种植等生态农业项目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属集体土地的可低价租赁。

(八)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旅游等公益性事业,以无偿形式投入的,由政府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实行耕地占用税即征即退和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以有偿形式投入的,土地优惠待遇按第(六)条中相应的扶持标准执行。

(九)投资等级公路和城镇路桥建设,享有在公路沿线、市区路桥两旁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并可按规划在城镇有一定条件的地段,县财政按土地成交价的40%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

(十)投资商获得土地权使用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入股。按实施项目内容获取土地使用权年限。

(十一)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兴建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税费扶持的规定

(十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型新建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前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全部数额,后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50%,和第一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数额,第二、第三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投资商作扩大生产经营。

(十三)兴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鼓励投资项目,从投资年度开始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全部数额,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

(十四)从事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农业产品收入,10年内税费征收即征即退。

(十五)投资从事第三产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年提供地方税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按其所纳税额2%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按其所纳税额3.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按其所纳税额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

(十六)凡采用购买、兼并、控股等形式改造岑巩县亏损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后县级收入部分,五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计征后,三年内按所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支持。

(十七)投资房地产开发,在规划区域按规划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享受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补贴扶持,享受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

(十八)投资建设道路、桥梁、水利、城镇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县属其他规费。

(十九)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绿色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业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县属全部规费。

(二十)进出口优惠按国家规定从优执行。

四、关于其它优惠条件的规定

(二十一)投资商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还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 ,特事特办”制度,政策跟着项目走,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商要求,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具体的优惠条件。

(二十二)为搞好为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特明确由县招商局牵头,计划、国土、建设、经贸、乡企、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外来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接洽、报批、协调服务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各部门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的办事制度,并实行限时办事程序。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在结算、取现等方面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十四)省、州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省、州的执行。

(二十五)各类投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县政府每年给予法人代表一定奖励。

(二十六)投资商全额投资修建的自营项目工程可不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在项目工程建设中需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十七)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后,凭县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常住居民户籍。其子女入学、入托、入伍以及职称评定、购房、用水、用电、就医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八)投资商企业,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挂牌服务,并一律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卡上未列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九)投资商企业的货物运输、铁路、公路按县内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

(三十)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县内外投资企业,在政府职能部门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后,需到县招商局登记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招商局提出兑现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三十一)凡到县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在相应时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生产经营状况。

(三十二)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在全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软环境建设的同时,鼓励和倡导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对县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管理并考核,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由县招商引资局提名,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三)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事宜,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按规定办事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四)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2004年7月31日前创办的企业继续按原签定的协议执行。本规定条款随国家、省、州政策的变动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