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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使用范围:工业生产性投资、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能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等,其他符合国家产业开发以及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投资。

二、市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有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在市政府并负责招商引资日常工作,对照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凡50万元以上生产项目和30万元以上非生产项目,项目确定后由招商引资办公室制定专人负责协调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对纳税大户和重点企业,实行领导联系制度,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重点企业”匾牌,予以挂牌保护。

三、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期间由市委、市政府明确一名复线级以上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

四、外来客商投资和兴办企业,除履行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外,市内一律实行“卡式”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缴款项,并可向市招商办、物价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五、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市财政即与投资者固定资产贷款50%贴息三年,由市财政一年兑现一次。从建成投资之日起,地税部分三年内征收后由同级财政下拨,用于扶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5年下拨50%。财政的扶持由受益的统计财政一年兑现一次(不同)

六、投资新建交通、市场、旅游、城镇公用设施等项目,经营期10年能上能下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地税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全额正气和扶持。第3至第5年征收后由同级财政下拨扶持50%。

七、投资兴办高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三废”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的生产型项目,利用土地资源兴办种养殖场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六条规定执行后,还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优惠缴纳地税部分20%。如用利润直接再投资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与市内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由同级财政下扶持其第6年至第10年所征收的40%地方所得税。

八、在本市利用“四荒”实施开发型项目,从受益之年起,3年内农林特产税由财政与以下波扶持,第4年到第5年下拨扶持50%。同时,其使用权拍卖可按市内最低价转让或有条件赠送。“四荒”使用权等有关证照由市国土局、林业局及时给予办理。

九、投资收购、兼并、参控和控股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实际投资额占30%以上,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除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外,可按下列规定。

优惠:

(一)有条件的赠送;

(二)收购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可按资产的现值优惠30%—10%;

(三)参股、控股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可按资产的现值优惠15%—20%;

(四)兼并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可按资产的县值优惠10%—15%;

十、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使用周期较长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地税部分由同级财政下拨扶持。

十一、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创办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吸纳当地劳动力100人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在3年内将其缴纳的地税部分下拨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十二、外商可用有形资产以持股、控股何以技术、项目、品牌等无形资产参股,与国有企业合资经营,其红利、利息、股息所得收入由财政按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量同量下拨予以奖励。

十三、外来客商承阴合成片开发我市土地,土地使用的价格实行综合地价,土地出纳金优惠25%,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最长为70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十四、收购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可降低1至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五、原购买和新购买“荒山、荒地、荒水、荒坡”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为50年,期满可续约。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林权归已,可以续代继承、转让、出售。

十六、允许外来客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购买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从事股份制经营。经批准可想外来客商出让已建或在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股权或一定时期的经营权。投资者也可以与现有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金融管理机构争取发行股票。

十七、投资者投资新办的星级宾馆、酒楼及涉外娱乐场所,经注册登记后,可实行封闭式管理。其管理规定和经营方式比照开放特区政策执行。未经招商引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其经营活动。

十八、符合上列优惠政策入户的外来客商,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可随同伴例入户手续。入户后,在就医、子女入学、应征入伍、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评聘职称、评先评模、参与选举与被选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子女在接受九义务教育入学、升学和应征入伍等方面予以照顾。

十九、外来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发,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其在年度内上交市所得财力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户)法人代表5%的奖励;上交200万元以下、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经营户)2%、1%、0.5%的奖励。

二十、引进无偿资金,经审定核准,资金金额到位,且资金实际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引资额7%的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额10%的奖励。

二十一、引进低息贷款,无论金额多少,按同期银行利率标准,根据使用期逐年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二、引进独资、合资项目资金,经审核,资金金额到位并按计划组织实施1年后,引进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