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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办法

为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新建孵化器给予申报、业务咨询和培训上的指导和服务。

新建孵化器场地属自有产权的,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之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资金扶持,直接被认定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新建孵化器场地属租赁性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高新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给予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连续资助3年,但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引领和示范效果显著,经济贡献大的孵化器,高新区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超额度扶持。

第三条 鼓励发展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中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经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平台建设的硬件投入按照不高于2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为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每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达到5个以上的,按照每个5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器设立该类基金并用于高新区在孵企业使用的,经过高新区财政审核,按照高新区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条 推进孵化器品牌建设,鼓励孵化器建设国内一流孵化器、区域性标杆孵化器和特色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内一流孵化器、区域性标杆孵化器和特色孵化器的,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