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经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额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扶持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受理部门: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初审: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审批及资金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