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经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额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扶持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受理部门: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初审: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审批及资金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