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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南宁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为技术标准研制。

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企业研制技术标准的行为,即技术标准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研究、制订的过程。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范围和应具备条件

扶持范围

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项目。

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国际化;

2、有利于破除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属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五条 资助额度

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2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30万元、广西地方标准1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南宁高新区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2、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任务书;

3、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

受理部门: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批准实施: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意见,下达资助批文。

资金拨付: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

第八条 资金管理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将追缴其所获资金,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先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的80%拨付,剩余20%的资金待标准发布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支付。

第九条 已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