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促进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培育园区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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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PCI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每件奖励10万元;
3、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每个奖励1万元;
5、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6、欧美日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
7、国内注册商标每件奖励500元;
8、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款奖励一年内限额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3年内可向管委会提出奖励申请。按授权发明专利相关联的产品3年内最大的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专利奖励不超过30万元,企业通过授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单个专利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内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知识产权奖励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相关销售收入审计报告或完税凭证;
5、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6、申请PCT专利奖励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7、申请第三条第款奖励需提交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款奖励的企业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进行初审;申请第四条奖励的企业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认定;高新区财政局组织会计事务所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示7日;
(公示期满后,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奖励文件;
(企业凭奖励文件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一经发现,将在3年内取消其享受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本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