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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特设立南宁高新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自然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

第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具体规模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年度预算确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广西区内领先水平以上。

2、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实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 承担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纳入高新区管理并经高新区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企业;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务或承接产学研的技术转移项目的法人主体;

3、 经营管理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能力;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 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7、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技术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 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 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技术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条 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1、为高新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区市立项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专项配套;2、对高新区工业园内的重点或示范性技术中心给予专项扶持;3、对高新区重点企业的研发费用给予补助。

第九条 为获得各级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专项配套:获国家级技术创新计划立项,按所获资金的30%给予配套;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计划立项的,按所获资金的20%配套;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立项的,按所获资金的10%配套。各级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000万元或税收不足30万元的企业,按以上各级各类扶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00万元或税收不足5万元的企业,不予配套。对同一项目获得以上多级立项的项目,按就高的原则只配套一次;配套金额少于5万元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对重点或示范性技术中心的专项扶持。

1、重点或示范性技术中心申报技术创新资金扶持条件:

中心依托企业必须是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内的重点工业企业;

企业本身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归入高新区本级税收在3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和阶段性研发任务;

企业本身明确配套有一定数量研究开发经费。

2、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支持力度为国家级150万元,自治区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以前获得过低级别的扶持,技术中心又升级的,可追加扶持至高级别额度。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资金对园区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以上者,以高新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形式给予补助,扶持规模按经相关部门核实的研发费用的10-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独核算。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满足第九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特别的扶持。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在同年度内,技术创新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扶持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时间

一般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开始受理,具体请参照高新区电子政务网站上有关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符合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索取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材料;

2、企业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会同财政局初审相关材料;

4、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发文确定获得扶持的相关企业名单、扶持方式及扶持金额;

5、企业按相关手续签订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③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

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⑤ 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⑥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⑦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⑧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银行出具贷款及付息证明。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数据光盘一份。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高新区管委会将从此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自治区、市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直接列入创新配套基金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未获得国家、自治区、市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后,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或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制定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申请专项配套、专项扶持的项目,采用评估方式进行立项审查;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须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济发展局附加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督部门,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