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鼓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推进和保障南宁高新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规划范围。

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第二条 扶持政策

对世界500强或国内排名前10强的在高新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高新区内从事生物工程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及机电、节能环保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补助期限三年。

对入驻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宽带使用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迁入高新区的国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头两年企业缴纳税收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扶持;其他新注册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头两年企业缴纳税收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对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在高新区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电子分拨中心、经认定的第三方物流配套设施,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m2,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园区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在其任职头三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同一年度企业享受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年度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审批流程

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并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