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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动漫游戏及影视传媒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推进南宁高新区动漫游戏及影视传媒产业发展,根据南宁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动影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南宁高新区且获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的动漫游戏类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影视传媒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南宁高新区;

从事影视传媒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组织机构完善,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相关工作,且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企业用于与文化相结合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经费或用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费用,不低于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

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影视传媒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50%;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艺术教育机构、艺术创作及艺术品拍卖等其它特殊情况由认定工作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三条 在高新区创办动影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在高新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动漫游戏、影视传媒等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动漫游戏、影视传媒等。

第二章 动影企业的认定评审、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动漫游戏企业的认定评审按照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该类企业凭国家颁发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第五条 影视传媒企业的认定评审

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当年有效、年终评审的办法:

1、申请单位根据申请认定的内容向认定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南宁高新区影视传媒企业认定申请表》;

2、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联合评审认定小组批准并颁发《南宁高新区影视传媒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单位凭认定证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4、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复审一次,对年度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当年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连续三年复审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5、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条 考评与管理

进入创业园的动影企业,原则上可享受的孵化期最长为三年。创业中心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考评,对运营不良或项目难以继续推进的企业将及时淘汰退场。

第三章 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

第七条 纳税奖励:

入园企业缴纳的税收,两年内按高新区留成部分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高新区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

动影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给予奖励,期限三年。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2万元以上的,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无偿资助:高新区财政给予每个经认定审核的动影企业3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九条 租房优惠:

1、新入区的企业,自核准认定之日起,其租用的办公用房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且合同期在三年以上者,第一年至第二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免收50%租金;

2、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属于民营企业所有且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房租由高新区按12元/资助,超过100平方米的,由高新区按6元/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专业展会资助

企业参加由创业中心组织参加的专业展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展位费资助。

第十一条 加强动影企业的著作权保护,鼓励企业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动影企业申请、登记著作权的相关费用,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给予每个著作权5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南宁高新区立项且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予以奖励50万元、10万元;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由南宁高新区立项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原创作品给予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每系列影视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系列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省会城市电视台首播的,每系列每分钟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系列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原创作品的创作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此外,对由南宁高新区立项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原创电影作品给予奖励:国内首播的,按其国内票房收入的0.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海外发行的,按其出口票房收入的0.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动影文化公共支撑技术平台,平台经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备案后,南宁高新区其它动影企业使用其平台产生的费用,由南宁高新区予以使用费30%的资助。

第十五条 户籍不在南宁的中高级管理人才来南宁高新区投资、创办动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高新区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入区动影企业,对高新区动影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作为高新区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在南宁高新区选址建设企业总部,且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动影型企业,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在高新区依法购买土地创办和建设的动影企业,根据高新区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支持动影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对上市企业,参照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南宁高新区中小动影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动影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或园区动影企业培养出的动影人才留在高新区企业内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满5年的,按500元/人对培训机构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动影企业同时符合南宁高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