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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奖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1]25号)的安排部署,高新区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完成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自主负责,政府适当扶持,部门协调推进和试点推行,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继续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扎实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上新台阶。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对象

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奖励对象

奖励范围: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均在高新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奖励对象:

当年完成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3万元;

2、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15万元;

3、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30万元;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金,由高新区财政拨付。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高新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高新区安监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复核,由高新区管委会复核后提出奖励意见,下达奖励批文。

七、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八、本办法由高新区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