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永福县关于加大招商招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规定

为积极鼓励县内外人员进永福县县城经商、购建房、落户,迅速扩大县城人口总量,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经县四家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来永福县城商贸城、商业步行街、福源商城购买门面、住宅或租赁门面、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正式开业之日起,税收按依律计征、财政补贴的原则,即第一年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补贴经营户,第二年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补贴经营户,第三年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补贴经营户;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工本费、水电、通讯、电视等有偿服务费,下同),第一年免交,第二年按50%征收,第三年按80%征收。对重要的经营大户,还可以一事一议,在税费返还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凡来永福县城经商办企业或从业的县内外人员,在县城有固定住所(无论购地建房的,还是购买商品房或租房居住的),本人愿意,均可以将本人及家属子女、父母、亲戚、朋友户口迁入永福县城,办理城镇户口(只收户口薄工本费)。可先到永福县公安局开具准迁证,回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到永福县公安部门办理县城城镇户口入户手续。

三、凡来永福县城购地建房或购买商品房的县内外人员,本人愿意,均可以将本人及家属子女、父母、亲戚、朋友户口迁入永福县城,办理城镇户口(只收户口薄工本费)。可先到永福县公安局开具准迁证,回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到永福县公安部门办理县城城镇户口入户手续。

四、凡到永福县城新区购地建房的县内外人员,在购地建房中所涉及的税收依律计征,涉及的收费享受下列优惠:

1、上级已取消或是上级无此收费项目的供电部门的供电增容费、公安部门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的建房教育集资费、建设部门的建材管理费和招标服务费、劳动保险费一律不准收取。

2、免收建设部门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概预算编制费,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费、供水部门的供水增容费。

3、减半收取土地部门的权属变更登记费(即按宗地标定地价0.3%收取)、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即按1元/m2收取)、土地评估费(即按150元/宗收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或基准价或成交价的40%以上收取。

4、优惠收取建设部门的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即按6元/m2收取),减半收取建设部门的质量监督费(即按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墙改专项用费(即按2.3元/m2收取)。

5、从低收取房管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房管部门的测绘费(即按0.68元/m2收取)。

6、广播电视局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减按230元/户收取。

五、在永福县城投亲靠友的,无论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还是亲戚、朋友相互投靠的,均可以办理县城户口。

六、县城居民的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均可以在县城落户办理县城户口。

七、县城居民收养的子女,按照国家《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本可在县城落户办理县城户口。

八、从农村到县城经商、建房、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执行土地承包政策,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九、县内外农村户口人员到县城落户的,三年内继续对其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十、凡在县城落户的县内外人员,都纳入县城社区管理,享受城镇居民的就业、入伍、就医、子女入学和政治文化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生活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公安户籍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特别是对县内外农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在永福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员,要进一步简化在县城办证入户手续,尽快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一律实行亮证收费,只收工本费,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上级有更优惠的政策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