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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投资优惠政策

在桂林投资,既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西部省区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又能享受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

一、外商到桂林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在桂林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在桂林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在桂林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所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商在桂林投资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七、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

八、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到广西再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一、外商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对投资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上述项目均减半收取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

一、 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 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 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