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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灌阳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县内外各界有识之士在灌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政策规定,结合灌阳县实际,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在灌阳县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灌阳县产业规划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自治区、桂林市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灌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投资者所需项目用地(铁合金及房地产除外),投资强度大于30万元/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按土地评估价的90%;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土地评估价的8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评估价的70%。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自行转让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二) 收费政策

对在灌阳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税收奖励政策

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开办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林产品加工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县财政实得部份,由县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1、园外新办企业的税收奖励

对自治区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开办的农、林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按第1年100%,第2-3年50%予以奖励;

新开办的其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按第1-3年50%予以奖励。

2、对入园新办企业的税收奖励

对自治区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第1-2年100%,第3-5年50%予以奖励;

新开办的农、林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按第1-2年50%,第3-5年25%予以奖励;

投资本县选矿机械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按第1-2年50%,第3-5年25%予以奖励;

新开办的其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按第1-5年20-50%予以奖励。

对入园企业,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申报贴息。

(四)对引进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特别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协调服务

1、对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2、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采取一站式服务。由县招商引资局全程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相关部门原则上在3-7个工作日完成有关手续及证照的办理。

3、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凡在企业吃、拿、卡、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新办企业的用电、用水由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优先服务。投资者来灌阳县兴办企业,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附则

1、对投资企业调入或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纳入地方评聘技术职务,并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技术职务指标。

2、对到灌阳县投资的纳税大户企业法人,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前来灌阳县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家属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4、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各种奖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优惠奖励,不实行重复优惠和奖励。

5、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优惠政策难以执行时,以重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为准。

6、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