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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对外商(指县外、国外等客商,下同)投资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融水县给予按该企业上交所在县本级财政留成金额不少于50%的比例给予企业专项扶持。

二、外商可以一次性购买或租债融水县属企业的厂房、场地及设备,县办独资经营企业,价格可按实际估价的70%作价,外商可自主招聘各类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属合资合作企业的,我方可以厂房、场地、设备折价作为资本投资入股,价值按实际评估价的80%计价,所占股份比例,视外商投资数额大小另行商定。

三、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应收总额的50%计收;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在首付应交款的30%后,余款可分4年付清。如以租赁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前两年免收租金,后3年减半收取租金,5年后金额计收;政府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四、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同时已承包和租债的农业用地,可依法转包、互换、入股经营。

五、对重点投资企业(项目)实行特殊优惠,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其具体优惠事项。

六、鼓励外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制。外商企业或个人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25%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外资合资企业,享受同等的有关政策的优惠。

七、外商投资兴办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生产性企业(项目),实行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食品饮料以及农产品、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新办企业,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兴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产品出口等企业以及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益性事业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从有收益之年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60%以上的,由县本级财政返还该企业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给企业。

九、外商在融水县投资办企业所用土地,可根据所上项目、投资规模及不同用途,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地租部分,不含征地时支付给农民、集体的各种补偿和土地税)和租金的政策优惠。

1、房地产开发用地优惠5%—10%;

2、工业企业用地优惠30%——50%;

3、商业、旅游业用地优惠20%—40%;

4、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产品企业用地优惠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