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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三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及三江籍以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下简称外商)在三江县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三江县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外商进入三江投资发展,注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或参股、控股、兼并、收购三江县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旧城成片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以农田水利设施,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为重点的城郊型农业;以垃圾和污水处理,林业、荒山、荒滩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建高科技研发中心。投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定)》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凡在三江县境内投资新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所得税

1、对设在三江县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管业务,其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三江县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旅游业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设在三江县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三江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且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新办的特色种养企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15、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县境内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耕地占用税

17、对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契税

18、凡涉及契税投资项目,按规定税率征收;凡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征收额的50%作为项目投资补偿。

(四)农业特产税

19、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农业特产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凡来三江投资企业所需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兴办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其中40%上交区厅,60%留给县财政。土地出让价格,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扣除征地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给予以下优惠:

(一)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水面,投资种养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以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三)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四)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县留成的60%。

(五)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县留成的40%。

(六)经营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县留成的20%。

(七)凡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采取以土地补偿、经营收费管理或者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的方式进行。

(八)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资办法使用土地。

(九)外商投资企业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可以在180天内付清全部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土地可以先期进入使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发给土地使用证。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条件和作为投资或折为股金入股。

第七条 凡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享受如下优惠:

(一)投资市场等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全免。

(二)投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征收。

第八条 对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用地投资兴办高效、高产、优质农业项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至30年。

第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有偿使用,也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50年。

第十条 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除须上缴国家、自治区的税费以及农民征地补偿款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上缴部分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劳务性收费按30%收取;投资者租用三江县企业闲置存量土地或租用厂房,免交土地使用费。属生产性项目的,免交土地受益金;外来新办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全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500万元以 下的生产性项目,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的费用全免。

第十一条 对三江县经济拉动大、影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大集团、大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奖励、扶持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交纳税款以及按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交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对外商投资企业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明白卡制度,建立收费监督卡,新收费行为凭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收取。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都必须在“卡”上登记签字,实行双向监督。对外资企业,县政府授权县监察局和招商办逐步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户籍管理优惠政策

(一)凡到三江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业主以及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免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凡需要办理调入或迁移手续的,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其户口可以落户在企业所在县城区,个人档案可以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人员调入后需调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调出手续。

(二)符合上述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招商引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其子女入学、就业方面可凭此证明享受三江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可在三江县范围内任何学校就读,学校不得加收借读费或其他超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享有投资和经营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对干扰、侵犯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对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管理体制,统一归口招商办负责。项目审批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县招商办牵头办理和处理。凡批准权限在县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县招商办在收到外商申请及提供完备文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审批答复,特殊项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或答复;凡批准权限在县级以上的五日内答复三江县的意见,对三江县同意的项目在答复后的两日内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尽快取得批文。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全县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享有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利用职权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或强买、强卖设备料件;对投资企业所需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和招工,并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执法执纪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保驾护航。对影响投资企业生产程序的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政法部门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受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给投资企业设置障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外商投资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执行公务时,确需对内外商的住处和办公地点进行检查的,须经县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政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没有正当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扣压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确需采取措施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严格把关批准后,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要主动送政策上门,促进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守纪经营,加强沟通合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心,开通专线电话,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的投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心”共同协调处理协调解决,同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司法机关在接案后要尽快受理,并按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评比等活动。确属需要的,有关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来投资者优先服务,供水部门要保证投资企业正常运转用水供应;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调度工作,切实保证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交通、邮电、电信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改善交通、通讯状况,为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交通、通讯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投资企业的全部服务工作,促进全县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对执行不力、拖延不办、为投资企业发展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开放发展大局的,要追究具体办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政策

(一)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二)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国家、区、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三)县内新办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同等待遇。

(四)县内所有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本政策,凡有不执行或配合不力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一律取消,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三江县境内投资商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三江县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如与上级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出台的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立项或动工的企业(项目),执行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