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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鱼峰区投资兴办实业,加快鱼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到鱼峰区新办各类个体私营企业, 区政府将尽力协办各种开办手续,并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二条 鼓励外地人员来鱼峰区投资办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合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企业)与本地合办的企业,其纳税额按外来人员投资比例折算,纳税额20万元以上可优惠办理2人户口进入柳州市;外来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营业3年以上,可优惠办理1人户口进入柳州市。

第三条 个体私营企业托管租赁、承包亏损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三年以上并安置原企业三分之一以上在册职工的: 自承包经营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迟还企业所得税:年,第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占生产人员总数达35%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所得税;八安置“四残”占生产人员总数达10%一35%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利用列入国家“三废”目录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用于教育、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部分,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救济性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体户、私营企业需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约技术和管理人员,凡条件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称规定的,均可申请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九条 私营企业兴办海外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委托代理外贸进出口业务;凡符合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条件的, 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出国的、 区工商联可出具证明到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和招商引资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组团参加, 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安排。凡有进出,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兔、抵、迟”税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于乱收缴执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诱导、强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并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对为鱼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 “先进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为符合劳动模范评比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申报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二条 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实体到鱼峰区兴办企业,区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减免或免机房产税(企业自用)或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在鱼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其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继续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先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符合有关西部开发项目要求的,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确认、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八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林、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十年内应按所得税额减征15%一30%的所得税。

第十九条 对从事商业、旅游、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鱼峰区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开办、扩建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构核准,退还在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经有关部门核准,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在鱼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国内企业标准征收车船牌照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免房产税1—3年。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生产性的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免缴水、电增容费。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科研生产的开发企业,可减收土地出让金和域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约合同范围内, 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动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个人兴办接受民政部门管理的社区服务中心、分中心、敬老院、托老所(颐老院)、残疾儿童寄托所、弱智儿童启智班、聋儿语训班、精神病人工疗站、烈军属之家、心理咨询、家庭辅导、婚姻介绍、摈葬等项目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条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区投资开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产品销售、 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 以及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凡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项目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个人投资、集资在本区兴办各类专业市场(商场)、综合市场(商场),经批准列入计划新建或改造扩建的重点市场‘商业网点),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游产业,开发大型景点项目,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缺乏资金,经确认有资产担保、有还贷能力,资信度较高的,可协调银行予以抵押贷款。

第三十四条 设立发展基金,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贴息贷款政策, 用于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在发展中资金短缺和开发发新产品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