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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全区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西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包括分类评价和差别化管理,每五年组织一次分类评价,在评价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评价数据以上一年度为准;在分类管理周期内,根据分类评价的结果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广西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资委、物价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税局、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分管企业分类评价管理的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分管企业分类评价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应评价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应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应评价的工业企业数据,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县上报的工业企业数据复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工业企业数据核定。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工业企业分类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章 分类评价范围和指标

第九条 评价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自治区范围内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第十条 工业企业分类评价基础指标选取财税贡献能力、土地产出强度、能源利用效率、生产经营效益、研发创新能力、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指标组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推动企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注重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加快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工业企业综合实力。

政府推动、市场倒逼。通过分类管理工作,切实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高质高效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转型服务、优化管理。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制度化管理。

客观实效、公平公正。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结果客观可信,动态管理科学可靠。

第十二条 组建广西工业企业云平台,服务工业经济管理、工业经济运行监测、政务服务延伸等。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分类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共同推进。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按行业进行分类评价,每个行业作为一个独立评价单元;

根据各行业特点、政策导向、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所评价的行业各项评价指标分别赋予权重;

各评价指标总分按100分制,根据企业在行业里排名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再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之和是企业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各行业工业企业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综合效益好的企业,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前10%范围的工业企业;

B类,是指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前10%~85%范围的工业企业;

C类,是指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推动企业重点改造升级,在行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15%范围的工业企业;

D类,是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重点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行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范围的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凡工业企业分类评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较大;

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近五年获得2项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荣获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创新等示范企业称号;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实施了重大技改项目。

第十七条 凡工业企业分类评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分类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存在重大违法或严重失信的企业;

引发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企业。

第十八条 在管理周期内,工业企业符合提档或降档条件的实施档次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评价加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提高10%再进行分类。

第五章 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A类企业

1.优先保障企业用能、用电、用水等需求;

2.投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统筹解决土地使用指标;

3.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

4.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优惠政策;

5.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6.优先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B类企业

1.保障企业用能、用电、用水等需求;

2.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投资额,纳入自治区统筹解决土地使用指标;

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创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4.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工程建设;

5.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零增地”等技术改造项目;

6.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C类企业

1.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高质量高水平的新产品;

2.引导企业开展产能置换,禁止落后产能扩张;

3.引导企业开展节水节能减排、工艺设备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4.支持企业向高端高质高效的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

5.在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D类企业

1.对旧产能实行金融紧缩政策,逐步减少金融支持;

2.支持企业向高端高质高效方向转型转产;

3.加强能耗对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专项执法,严格实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4.不支持企业向低端低质低效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

5.在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认定后,只参与分类评价,不实施差别化政策。

被兼并重组的企业;

C、D类已实施质量效益提升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实施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实行问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