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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梧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梧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梧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下达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广西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30元的补助标准,在2014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分别下达到各县,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解决。

第四条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管理软件、数据库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级财政对自治区下达市本级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文件下达到各城区,同时及时通知同级农业部门。

第六条 县级财政对自治区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应按收到的提前下达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对自治区、市下达当年度的资金文件,应及时通知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农业部门是加快推进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的责任主体,原则上自治区、市下达的资金应在当年支出完毕,因项目实施需跨年度使用的,县农业部门应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全部收回本级财政。

第九条 县农业部门负责按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项目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或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农业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绩效自评,做好自评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的撰写及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向农业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结果。

第十一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并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规定,并报自治区、市财政,以及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解释。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