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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局: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后企业注销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事项,经税务部门办结涉税事项后,为企业出具《清税证明》。但在基层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部分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而无法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证明,导致无法顺利退出市场等问题。

为推进我区“多证合一”改革落地,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登记工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多便利,10月31日,自治区工商局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申请注销的问题

企业尚存续但未按要求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要求企业先申请办理换发营业执照,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企业有关信息推送给税务等有关部门,以便企业按法定注销登记程序在工商或税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办理相关备案或注销登记。

二、关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问题

申请清算组备案的企业,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要求企业先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在申请书中写明:经营范围变更为:“仅限用于办理注销清算事宜”。根据企业的申请,登记机关方可给企业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有关部门,以便企业按法定注销登记程序在工商或税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办理相关备案或注销登记。

三、其他要求

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组织各级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执行落实好上述事项,并主动协调同级行政审批局做好有关登记服务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注意收集并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反馈。企业注册处联系人:诸葛萍,联系电话:0771-5530552。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