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路与飞鹅路交会路口被破坏树冠的预备古树。
9月10日早晨5时至7时,鱼峰路和飞鹅路交会路口的两株榕树的树冠被人私自砍伐。其中一株为树龄超过100年的古树,一株为树龄80~100年的预备古树,两株古树在广西古树名木管理系统中均有编号。目前,市园林局的管养单位市园林科研所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森林能给人们提供更新鲜的空气、更好的生存条件,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空间。我市自然环境优越,古树资源众多,但随着人们生活范围的扩大,古树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涉及刑事的破坏古树案件能依据现有法律进行惩处,但其他未涉及刑事的破坏古树事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
破坏两株榕树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有法律依据吗?从我市林业、园林部门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古树的分级和保护级别、保护措施、处罚、主管部门都有了明确表述。近日走访我市古树保护的主管部门——市林业局和市园林局,请专家解读《条例》。
【明确主管部门】
解读:以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区分。
市林业局绿化办主任覃伟奇说:“《条例》出台后对我们工作的开展很有帮助。”目前我市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是市林业局和市园林局。其中,城市建成区外,也就是县域的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局主管。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局主管。
在《条例》出台前,很多市民、部门单位分不清古树到底该由哪个部门主管,在碰到涉及古树的移植、保护等问题时,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导致一些未经申请的移植古树等事件发生。《条例》出台后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涉及古树名木的事件有了明确的“管事人”。
【明确古树分级和保护级别】
解读:按照树龄进行分级保护。
按《条例》规定,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市园林局绿化办副主任袁茜茜介绍:“按树龄进行分级是通用规则,因为一些树木生长比较慢,如柳侯公园近150年的桂花,胸径也不到1米;而树龄100年的小叶榕可能胸径就已经超过了1米。所以市民在生活中看到的一些并不算粗壮的大树,很可能也是古树。”
此外,《条例》还将树龄在80~100年的预备古树纳入了保护范围,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明确罚款数额】
解读:砍伐古树可处5万元~50万元罚款。
覃伟奇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村民认为树是他的祖辈种下的,树就在他家院子里,就算是古树,也是他家的财产。也就是说他想砍伐就砍伐,想移植就移植。这个想法是不对的。只要是古树,都要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中,砍伐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擅自移植古树的处罚。擅自移植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管理】
解读:古树名木禁止砍伐,移植要报主管部门审批。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刻画、钉钉、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袁茜茜说:“从前市区内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居民认为大树遮挡了自己屋子的阳光,又不好意思砍掉给街坊邻居遮阴乘凉的大树,于是就悄悄剥掉树皮,导致大树死亡。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古树名木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移植,但禁止擅自移植。移植古树名木要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植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养护责任、资金和技术支持】
解读:养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覃伟奇说:“古树名木养护包括病虫害管理等。我市森林资源丰富,尤其是北部三县,一些古树位于深山老林中,从前这些古树往往处于养护资金缺乏的困境。现在明确了养护资金由政府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就可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了。”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其中,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