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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

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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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

财政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从教育、医疗、

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户籍、农民权益、财力保障、转移支付、

奖励机制、财政支持等方面加快推进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

程,促进以人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的新型城镇

化建设,贯彻落实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特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

“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居住证制度等改革新形势,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

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

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有能力

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调动各地推

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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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加快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

机制改革,尽快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

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全体居民共享改

革成果。

精准施策,有力促进均等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

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

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强化激励,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激励机制,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

落户,调动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上下联动,强化市县主体责任。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

任,加大自治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

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围绕促进实现“三个 1 亿人”,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

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功能,

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吸纳农业转移

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

全区城镇化率与水平明显提升,构建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

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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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及任务分工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两免一补”和生均公

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自治区财政按照规定的

标准及在校学生数,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

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涉及学生资助政策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到

市县。

实施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奖补政策,

将在校生作为测算分配的主要因素,奖补资金和教育资源向接收

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倾斜。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采

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

务教育。努力消除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

根据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

围。自治区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和常住人口数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转移支付,支持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

服务体系中予以保障。

对与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对进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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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并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

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春潮行动”和农

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将

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测算

分配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

业扶持政策。

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

条件,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各

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承租或领取补贴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

持农民工等新市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自治区财政安排保

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

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地

要做好吸纳农村转移人口适龄儿童就读学校规划,落实中小学、

幼儿园选址和用地规模。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尤其是农

民工随迁子女聚居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和引导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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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南宁、柳

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玉林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

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把有能力、有意愿

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

供机制,加快实现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

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或转出

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

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

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

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责任,逐步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促

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增强市县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保障能

力。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较强的城镇,

加大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

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完善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

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加大财力

保障。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

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逐步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

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动态保障机制,合理采用包括持有居住

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因素。

自治区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

机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

进城落户人数,以及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实际情况,重

点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大项目或突出问题予以支持。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各级财政在测算分配各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和安

排各类民生支出时,要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提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自治

区财政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安厅提供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等情况,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以及不同时期农业转移支付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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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

动态调整。自治区财政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

管理,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

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及时调整完善,适

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市、县

在奖励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市、县适当扣减奖励资金。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重点

城镇财政支持力度,各类建设类专项资金安排对吸纳农业转移人

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向吸纳转移

人口较多城镇项目倾斜,支持城镇公益性事业发展。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

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

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

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

的制度障碍。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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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市民化政策落实。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

任,统筹推进市域内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

落户、转移支付保障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民化具体实施

工作,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

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以市级为单位,健

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

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

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有

力推进户籍登记制度,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

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

加强评估督导。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

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市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

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

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

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

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