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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北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贵城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港北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9日

港北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

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规范范围

本工作方案中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所称“红顶中介”是指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指定的非审批部门下属的单位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兼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实行清单管理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我区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严格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清理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涉及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四、治理红顶中介

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彻底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经区审改办按程序报批。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的,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明确收费范围。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在清单之列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收费。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加强收费监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建立价格举报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实行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在中介机构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在本区辖区内独立执业和纳税、外地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在本区备案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机构库。完善中介机构信息档案,对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报送区政务办。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业务与信用评级,建立诚信档案、惩戒和淘汰机制,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大众评定状况、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结果、银行授信情况、政府招投标及司法认定纪录等情况纳入诚信档案,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七、探索服务创新

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机制,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多头管理、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建立区域性综合评估机制,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共用结果。

建立建设工程“三测合一”竣工联合测量制度。“三测合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一家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实行一次测量、一次性收费,制作三套测绘成果,分别提供给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产登记和用地复核验收的依据,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项目业主负担。

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形式审查制”是指中介机构对其提供的中介服务成果,承诺是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的,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成果,承诺已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对经中介机构作出承担法律责任承诺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先批后审”,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从行政审批体制中剥离出来由中介机构承担,并建立健全中介规范诚信、复审、处罚等配套监管制度,强化批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新模式。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

八、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到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政务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那些无视法律法规、屡屡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逐步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确保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