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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

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确保全市金融业快速、稳健、协调发展,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归纳、提炼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本专项扶持激励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注册的省级分行。

鼓励在南宁市注册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迁入南宁。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实缴资本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

实缴资本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实缴资本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

实缴资本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证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鼓励在南宁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额1亿元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鼓励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南宁市开展人民币对东南亚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参与人民币对东南亚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南亚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奖励10万元。

鼓励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东南亚国家新设分支机构,按新设东南亚国家分支机构的数量给予奖励。在东南亚国家每新设一家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鼓励和扶持南宁市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上市或挂牌;鼓励和支持南宁市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和行业并购重组。相关政策按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和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扶持南宁市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对完成融资额80%以上投入南宁市建设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发债期限3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3‰;发债期限为1年至3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2‰;发债期限半年至1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1‰。单户企业发行债券所获补助额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金融业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在南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放贷款,对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涉农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涉农贷款新增额的0.2‰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的0.15‰给予奖励。上述贷款扣除南宁市辖区以外的贷款新增额。单家机构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投放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且上年末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贷款年平均余额=∑。单家公司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科技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巨灾保险等符合南宁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境内外保险业金融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增加额的0.1‰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南宁市县域新设县级分支机构并设有固定网点开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一家保险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按照金融机构对南宁市金融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视当年金融业发展情况和上述工作部门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六、其他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奖励补助项目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县域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原武鸣县改为城区后在过渡期内可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县域资金奖励补助标准。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或奖励,责令追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信用档案。上述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南宁市原有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五象新区金融街新设立或引进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给予奖励,属于同类型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1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2014年9月18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