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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意见切实保障我区现代 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意见切实保障我区现代

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用地政策,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切实保障示范区项目用地。

《意见》明确了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用地范围:凡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生态绿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现代物流业、观光休闲农业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在用地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支持示范区建设的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以及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项目所涉及的永久性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意见》规定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用地政策。一是示范区中的设施农用地,且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业、配送业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进区入园按工业用地进行管理。三是仓储、配送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按《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综合型物流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定额标准为:根据项目每年货物流通总量,单位用地指标为0.5公顷/万吨。

《意见》要求,强化措施,全力做好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一是符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建设要求并达到《广西县乡两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可以调整规划,但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是符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建设要求并达到《广西县乡两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项目建设用地参照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由自治区和各市统筹分别保障用地指标。三是开辟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保证用地审批效率。四是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应根据具体的规划用途和建设内容予以确定。涉及工业仓储、生产加工、配送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意见》强调,为切实提高示范区耕地质量,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经营,自治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按年度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由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或整合后,自治区依据符合要求的建设内容、实际工程量和相应的奖补标准进行确认后,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的专项资金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