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县“富民兴边,边贸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外贸进出口,提升对外贸易水平,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在靖西县辖区内注册的外贸企业,经营企业须服从业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需要开展业务。
二、扶持资金由县财政从边境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并按季度发放(前三季度按最低基数发放,第四季度再全部核发)。
三、扶持金额计算依据:以百色市商务局、企业月报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统计为准。
四、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扶持:2015年度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额达50—100万美元的企业,从1月1日起,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0元人民币,出口额达101—6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1元人民币;出口额达601—11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2元人民币;出口额达1101—1600万美元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3元人民币;出口额达1601—21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4元人民币;出口额达2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15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在龙邦口岸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增加扶持0.010元人民币),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
五、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扶持:2015年度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业务的企业,从1月1日起,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2元人民币,进口额达100—6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3元人民币;进口额达601—11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4元人民币;进口额达1101—16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5元人民币;进口额达1601—21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6元人民币;进口额达2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07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在龙邦口岸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增加扶持0.005元人民币),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
六、边境小额贸易粮食进口扶持:2015年度以边境小额贸易粮食进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从1月1日起,在龙邦口岸开展进口粮食的企业,按每进口1美元扶持0.020元人民币,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
七、一般贸易出口扶持:2015年度以一般贸易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企业,从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按每出口1美元扶持0.005元人民币,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
八、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政策变动,再另行调整。
九、本办法由靖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靖西县2015年对辖区外贸企业扶持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