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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河池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围绕自治区“两个建成”目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攻坚五年、圆梦小康”为主题,发扬“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河池精神,改革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自主权,支持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实施目标。

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同类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自治区、市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自治区、市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和监督考核。

2.以县为主,权责对等。以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以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具体责任。

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出产业扶贫,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4.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超越部门利益,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积极推动资金整合工作。

二、实施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等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列入自治区2016年试点范围。暂不具备试点条件的,要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列入2016年试点范围,但一律列入 2017 年推广范围。

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金城江区、南丹县、天峨县等3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面上县宜州市,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自主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如要在2016年实施资金整合试点的,应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但一律列入2017年推广范围。

三、资金范围

资金整合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同时,中央、自治区、市补助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具体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林业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19 项涉农专项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自治区资金。

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并明确可由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城乡建设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专项资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资金、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资金、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22 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市级资金。

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并明确可由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政府住房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易地扶贫搬迁市级配套资金、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自治区奖励市级资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配套资金。

县级资金。

1.各自治区试点贫困县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围绕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加大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对上级财政下达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存量资金进行逐一梳理,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用于扶贫工作。

2.自治区试点贫困县外的其他县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围绕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对上述资金范围中列入自治区、市整合的涉农资金以及县决定列入整合的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用于扶贫工作。

四、整合措施

增加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争取自治区转移支付力度,争取自治区增加对我市贫困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争取自治区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中增加对我市贫困县的因素和补助系数。二是市县统筹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市县财政根据河政办发〔2016〕51号文件有关要求,通过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盘活存量投入、增加债券资金投入等筹集的扶贫投入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的贫困村。市本级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以奖代补,增加试点贫困县投入,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切实加大对贫困县的资金投入。三是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在自治区财政继续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的前提下,各试点贫困县要统筹编制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 30 日和 60 日内正式下达。市县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后,应当加快支出进度。

规范资金使用。

市、试点贫困县及其他县财政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涉农资金使用,全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试点贫困县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也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

1.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2.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

3.不准用于平衡预算。

4.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不足。

5.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用于贫困户的补助标准,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6.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7.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在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试点贫困县及其他县可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生活补助等。

搭建统筹平台。

各自治区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涉农到县资金通过规划引邻、项目支撑,搭建好统筹平台,统筹资金、资产、资源,集中力量脱贫攻坚。实行县审批、市和自治区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市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和绩效考评上。

加强规划衔接。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强化制度保障。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性规定,尤其不得限定资金在试点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从制度上为试点贫困县松绑,并对试点贫困县探索实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要结合部门职能,指导试点贫困县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系统完整、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确保试点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和地方,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各单位要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资金整合方案和指导所辖县制定本级资金整合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指导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完善项目库;市扶贫办负责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考核指标,并纳入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市审计局负责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市直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在下放项目资金管理权限的同时,重点做好“放、管、服”工作,指导完善本系统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做好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并督促落实。重大问题可提交市扶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

各县要加强领导,尽快将工作重心从“挖空心思要到钱”转变到“下功夫花好钱”上来。试点贫困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挖掘可复制的典型,及时上报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

强化基础工作。

1.科学编制规划,搭建整合平台。各县要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在做好与全区、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坚持突出产业扶贫和资产收益扶贫,因地制宜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搭建可操作的平台。各级扶贫部门特别是试点贫困县扶贫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精准扶贫数据准确度,实现动态管理;要做好部门衔接,实现数据共享,为科学编制规划和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提供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持。

2.强化项目储备,确保有效实施。各县要切实坚持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将脱贫攻坚任务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时间安排和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要依据项目库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配置方案,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做到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3.围绕目标任务,制定整合方案。各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情况,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任务挂钩的要求和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参照上一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制定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必须明确主要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平台、需要资金额度、项目计划进度、项目效果目标、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试点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后,交由县级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并及时报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作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4.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要求。各县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内容。相关资金按办法调整用途的,自治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

创新使用机制。

1.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信贷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2.着力建立市场主体、合作组织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试点贫困县探索推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将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通过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让贫困户享受分红等多种收益。对参与扶贫项目建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可视参与程度、带动成效等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

3.大力支持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试点贫困县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不得搞强制命令和大包大揽。要创新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模式,注重发挥贫困村、贫困户的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扶贫项目,各试点贫困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行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要求,尽量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以奖代补的方式,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建设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规范操作程序。

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贫困县应遵循“一上一下二上”的工作程序。即每年8月底前,试点贫困县依据上一年度上级补助项目和金额,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级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向市或自治区提出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需求;自治区、市根据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结合试点贫困县报备的方案分配下达试点贫困县资金;试点贫困县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适度调整方案,逐级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县级统筹安排资金和自治区、市考核检查的最终依据。

2016年,试点贫困县要在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以2015年上级补助资金为依据,编制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8月上旬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财政厅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8月底前切块下达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9月中旬前将纳入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试点贫困县根据资金下达情况适度调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以后年度的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

强化绩效考核。

1.建立评价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

2.建立考核督查结果利用制度。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自治区财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因资金统筹整合成效不明显、使用不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进行约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公开公示。

各县、各有关单位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贫困县要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项目建设等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开,试点贫困县安排的所有扶贫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强化审计监督。

1.加强扶贫审计监督力度。市和试点贫困县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并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检查试点贫困县是否按照试点的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和规范安排项目,是否按照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否按有关政策制度要求把资金真正用在扶贫开发、是否按首要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等内容,同时要注重通过审计检查发现各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适应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制度规定、影响试点推进的体制机制等制度性问题,提出废止、修订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力量要注意协调配合,促进监管检查结果共享共用,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2.落实试点贫困县和第一书记监督责任。自治区将相关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权限下放后,试点贫困县要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责履行。试点贫困县的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将工作精力从争取项目和资金向跟踪指导好项目筛选推荐、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转变,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3.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和试点贫困县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以及限制整合、干扰整合、不按要求整合或假整合、乱整合等问题,各级审计、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统筹整合使用试点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