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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武鸣县加快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武鸣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步伐,确保武鸣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并有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4〕11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专项扶持激励政策。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企业上市远程路演中心等。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鼓励在武鸣县注册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迁入武鸣。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实缴资本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

(1)实缴资本额10亿元(含10亿元,单位货币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资本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3)实缴资本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4)实缴资本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80万元。

(2)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万元。

3. 金融机构总部的二级分支机构。

(1)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二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2)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二级分支机构,奖励20万元。

4.一般金融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在武鸣县新设立或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总部机构发展壮大,自正式营业年度3年内(含3年),按其企业所得税缴入县本级财政的部分,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三)鼓励在武鸣县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予该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鼓励在武鸣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该公司一次性奖励80万元;实缴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该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鼓励在武鸣县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该公司一次性奖励80万元;实缴资本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该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鼓励武鸣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成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鼓励已在武鸣县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扩大经营规模,扩张后注册地仍在我县的,按其实缴资本新增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增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新增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新增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新增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八)对扩大实缴资本规模,增强业务能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实缴资本当年每新增累计数额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依此类推,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沿边金改政策中涵盖的先行先试性质的各类金融机构、新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落户武鸣,此类新设机构的奖励,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照前述相应的新设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十)鼓励金融机构在武鸣县新挂牌人民币与东南亚国家货币现钞直接交易,给予挂牌满一年的首家银行金融机构奖励,每个现钞交易币种奖励50万元。

(十一)鼓励注册地在武鸣县的企业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对年度人民币跨境结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度出口货物贸易的人民币结算量进行奖励。出口货物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且年度人民币量居全县前5位的企业,每户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居第6至20位的企业,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

(十二)鼓励注册地在武鸣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东南亚国家新设分支机构,按新设东南亚国家分支机构的数量给予奖励。在东南亚国家新设一家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十三)鼓励注册地在武鸣县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金融业务交易平台推出面向东南亚国家的国际板块。为扶持交易平台推出面向东南亚国家企业免费的交易服务,对东南亚国家企业到交易平台挂牌和交易产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费用),自企业挂牌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交易平台产生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费用)全额补助。

三、支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十四)鼓励和扶持武鸣县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平台上市或挂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武鸣县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和行业并购重组。对获得《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0号)规定的补助经费或奖励的武鸣县企业,我县再按南宁市补助经费或奖励金额的30%给予补助经费或奖励。

(十五)扶持武鸣县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并将融资投入武鸣县建设,对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发债期限3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金额为年度发行额的3‰;发债期限1年至3年(含3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金额为年度发行额的2‰;发债期限半年至1年(含1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金额为年度发行额的1‰。单户企业发行债券所获补助额当年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对依法在武鸣县新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四、鼓励金融业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七)鼓励在武鸣县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投放贷款,奖励按《武鸣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建设奖励办法》(武政办〔2011〕276号)执行。

(十八)鼓励保险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科技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巨灾保险等符合武鸣县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增加额的0.1‰给予奖励。

(十九)鼓励注册地在武鸣县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投放小额贷款,按其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该公司奖励。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县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小微企业或“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对获得《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27号)规定给予的补助经费或奖励的武鸣县金融机构,我县再按南宁市补助经费或奖励金额的30%给予补助经费或奖励。

(二十一)对注册地在武鸣县、接受县财政局监管、按政策规定规范经营且年平均中小微企业(仅限对武鸣县企业,下同)融资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1倍以上(含1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当年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当年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其他

(二十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补助或奖励的,撤销补助或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信用档案。上述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武鸣县原有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十四)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