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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三十四)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规定。

为了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各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于接到的举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查处,署名举报的还应对查处结果予以回复。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举报案例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有关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