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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园区特殊政策

(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策

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进行金融改革、创新和国际合作。加大对外资产业投资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入园准入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股权市场、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领域改革创新。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已发合规的前提下,在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允许试行“意愿结汇制”结汇。

3.允许开发建设的合资公司外资资本金及外汇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园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等经批准的业务。

4.支持钦州园区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创新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和机制,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园区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5.支持园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

(二)钦州保税港区政策

税收政策

1.境外入区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2.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4.保税港区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5.出口货物和部分入区使用物品“入区即退税”和“入区即结汇”;

6.区内物品和部分更换国产零配件可退税;

7.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加工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2.允许“外发加工”;

3.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保税政策

1.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予以保税;

2.与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3.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货物进出政策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区内商品展示免于办理展览审批手续,区外展览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3.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可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

5.区内进口货物不受“3个月”的限制;

6.部分货物不需使用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运输;

7.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8.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外汇管理政策

1.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和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企业对境外首付货款,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3.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

进口酒类业务扶持

对在保税港区注册并进驻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的企业,进口每万升补贴5000元;其他非进驻企业,每万升补贴3000元。鼓励进驻企业做大做强,进驻企业每年经保税港区口岸进口酒类总量超过20万升,按每20万升补贴3万元标准奖励。对进驻企业参加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国内酒类展销活动,展位费用等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