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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项目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发展企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建设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包括生产区、商务区、生活服务区等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企业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扶持范围对象

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及农民工。

三、扶持政策

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加工、仓储、 贸易和物流的场地,为企业发展提供项目载体,吸引聚集新增项目技资建设,达到规模聚集效应,形成产业优势,提高在区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进驻农民工创业园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l+X”模式,即:以投资者出资为基础,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农民工进驻园区发展企业。

入园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策,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平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规定》的投资企业,享受其相关优惠政策及平果县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进驻企业同时享受以下融资、纳税、住房、医疗、教育、行政规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一)融资方面

1.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发展的农民工及企业,享受农村贷款户小额信贷保险、《平果县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专门成立的“平果县支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

2.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延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税收方面

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的农民工及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住房方面

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的农民工,在住房待遇上享受平果县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待遇,不受城镇户口限制,优先安排入住园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四)医疗方面

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可选择参加平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政策规定。

(五)教育方面

进驻平果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的农民工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优先就近安排入学。

(六)行政规费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七)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县直各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农民工创业园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经贸、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残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倾斜。农民工创业园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四、积极为农民工创业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县委、县人民政府把农民工创业园列为重点扶持项目,对进驻园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的重大企业、重点项目,除了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将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大力扶持的特殊政策。经过发展已成熟壮大的企业,原则上当入驻企业固定资产大于1000万元、占用厂房超过9000平方米、工业产值高于 2000万元时,将鼓励、支持其在工业区内征地建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农民工创业园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服务保障措施

1.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进驻园区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体办公、联合审批、分头承办;一般项目由县招商局代办手续。属本县内办理的手续,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入园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3.县政府设立县长接待日、投诉服务中心和投诉电话,负责处理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4.建立收费目录,执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政府未公布、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5.保护外来技资者合法权益。凡是到企业检查的单位,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无行政执法证件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禁止个人到企业检查。对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纠纷,审判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依法给予缓、减或免诉讼费。

6.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投资企业乱摊派、强拉赞助、强买强卖商品、强行征订报刊及强制企业加入各类组织、协会等。

7.企业主和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需落户平果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均享受平果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五、本规定由平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