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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田东县工业厂房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

田东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田东县工业厂房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田东县工业园区厂房建设补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田东县工业厂房建设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精神,为了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建成后自用或出租、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

  第三条 申请县财政补贴资金的厂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厂房;

  (二)厂房建设按规定程序经申报批准,用地必须合法取得,手续齐全;

  (三)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

  (四)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

  第四条 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并已享受本县给予的其他优惠的项目,建成的厂房不再享受厂房建设补贴。

  第五条 厂房建设实行单位定额补贴,鼓励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建设厂房。

  (一)在石化工业园区、东海工业集中区、平马工业集中区、思林工业集中区建设厂房,单层厂房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两层以上(含两层)厂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在上述工业园区以外建设厂房,单层厂房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两层以上(含两层)厂房每平方米补贴60元。

  第六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投资单位申请自治区补贴,县财政按规定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第七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报告,填制《田东县工业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投资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投资项目总平面图和厂房各层平面图(复印件),厂房建成后正面、侧面、室内相片数张;

  (六)厂房建成后出租或出让给其他企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申报的单位要说明原因。

  (二)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补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或审定意见,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拨付给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作国家资本公积处理。

  第九条 申报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单位必须确保材料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