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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钟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草案)

为了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8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引资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钟山县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钟山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对引资人引荐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资者给与奖励。按引资者划分,分为公务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一)公务员引资者:指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含上级驻钟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党政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指除公务员引资者以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团体等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公务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

(二)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对引进两类行业项目的引资者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第一类产业项目是工业项目,第二类行业项目是农业、商贸、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金由项目落户所在地的收益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对引资人引进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钟山县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县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二)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两类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三)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公务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我县公务人员引资者,视其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大小,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三等功和嘉奖等行政奖励。其中:

1.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2.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

3.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记二等功。

4.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按单个项目申报奖励金,每个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引资者。

引进单个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人民币) 行业奖励标准(人民币)

   工 业农业 商贸 旅游 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万元 0.5万元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 2万元 1万元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5000万元以上~1亿元5万元2.5万元

1亿元以上~2.5亿元10万元 5万元

2.5亿元以上~5亿元 25万元12万元

5亿元以上 50万元25万元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登记备案

1.引资者应当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钟山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招商促进局填写《钟山县外来投资项目引资者备案表》(附件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及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材料;(3)项目投资来源地证明材料。

2.同一个项目只认定第一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3.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申领同一个项目的奖励金。

(二)申报奖金

引资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引资者申报奖励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2.《钟山县引资备案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3.《钟山县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附件二);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由企业出具并经过县统计局审核(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则需由相应级别的统计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设备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6.引资者引资过程中工作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与发放

1.县招商促进局接到申报材料并初审合格后,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招商、财政、人事、统计、监察、审计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总额;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奖励标准计算出项目引资奖励金额,将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县财政核拨到县招商促进局统一对引资者颁发奖励。

2.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由县招商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促进局。

(二)奖励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钟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钟政发【20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