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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产业政策

第一条 投资领域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领域。优先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优势资源型工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土地使用制度

县城和乡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第四条 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

被市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所征用土地,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工业用地实行地价补贴办法,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的县受益资金,专项用于工业新区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向上级国土部门申报。

第五条 加大对民营经济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

对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

第四章 信贷政策

第十条 信贷支持

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第五章 其它政策

第十一条 办证服务

新办企业从政策咨询、合同签约、项目审批到证照办理,实行全程“一条龙”服务,由县招商局受理。凡申办证照材料齐全的按法定程序按时办结。县招商局负责保管签约合同文本,并建立规范的投资企业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

为投资企业颁发《重点企业优待证》,实行封闭管理;为投资商发放“绿卡”,实行安全特别保护,尊重投资商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除接受安全生产检查和依法征税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县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办公室对客商的投诉“有投快受”,接到投诉后,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可以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商品。

第十四条 户籍、就学

企业投资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县城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工作的企业员工,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子女上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政治荣誉

有一定投资规模、贡献突出的客商,授予“恭城荣誉县民”称号并颁发证书;投资规模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客商,聘为“恭城县人民政府经济顾问”,可推荐担任县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