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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投资优惠政策

东兴享受国家给予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侨务优惠政策和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此外,东兴市根据实际情况还制订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多重优惠政策叠加,使东兴成为中国开放政策最富集的经济区域,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投资的热土。

(一)投资工业政策

1、土地优惠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的,实行成本价出让,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由投资者负责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

(2)工业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实行递减返还,即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缴纳税收超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每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四分之一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递减至总额等于成本价。

2、税收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除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收费优惠

(1)工业园区及园区内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2)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4、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

(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设生活及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5、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二)旧城改造政策

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面积在5亩以上、小区内基础设施自主配套的,拆迁回建时免收与拆迁部分相同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墙体材料改造费。

(三)从事边境贸易政策

1、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均可享受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3、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4、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

5、边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限制。

6、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四)农林水利项目开发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以及高科技、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和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2、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3、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对新办的特色企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收取企业所得税。

(五)开办旅游产业实体政策

1、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2、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利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3、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4、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政策

1、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改造费。

2、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3、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

4、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