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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到防城港市投资创办实业,加快防城港市建设步伐,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外来投资企业在防城港市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视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可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防城港市港口区土地等别为10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11.2万元/亩。“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四)投资者需要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五)为促进行政中心区城市建设,对位于行政中心区的城市建设项目, 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半年土地闲置费。

(六)对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项目,实行如下项目用地优惠:

1.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需要使用土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申请,涉及集体土地的可优先报批,用地可按基准地价作为挂牌起始价依法供地。

2.对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中实际用于宾馆建设的土地实行出让金缴纳优惠。首期付款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其余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在1年内付清,不计收利息。

3.将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如符合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经审定的两种用途土地评估价格差额收取,工程竣工后,再按所缴纳金额80%奖励。

4.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从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起,五年内每年按已缴土地使用税额50%的标准奖励投资人。

二、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本市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本市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本市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优惠期为2001年-2010年)

1.对设在本市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目录执行)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在本市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4.对本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你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享受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十七)其他规定的优惠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已公布的目录施行。

(十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九)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3.在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十)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项目,实行如下税费优惠:

1.对于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的项目,依照以下规定减免部分费用: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全额减免建筑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投资建设四星级宾馆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1%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投资建设五星级宾馆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如宾馆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该项目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对新建的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执行优惠扶持措施,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其它规费。

3.新建的大型商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第一年全额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减半奖励。

三、财政扶持措施

(一)对不同类别的企业予以扶持:

1.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鼓励投资一层以上的工业标准厂房,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适当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鼓励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外来投资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实际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

3.鼓励投资发展物流业:

(1)投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投资物流企业3年内免缴属于我市(含区、县)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

(3)对投资广西区内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在防城港口岸出口的,每个标箱补助100元。

4.投资者到工业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基地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为高科技企业的,工业区给予扶持另行商议。

5.投资额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财政扶持另行商议。

(二)企业或技术开发机构申报自治区及以上(含自治区级)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以及获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技术中心,并获得资金扶助,由受益财政按上级扶持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科技人员带来经济效益较好的发明专利和科技项目到工业区开发生产,因启动资金比较困难的,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当地财政无偿提供1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和免三年厂房、住房租金。

(四)对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项目,实行如下扶持政策:

1.投资新建四、五星级宾馆项目的投资商在依法取得土地后,由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旅游局组成的联合评审组按照国家星级宾馆标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并开工建设,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1)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五星级宾馆,各奖励1800万元,第四家奖励1600万元,第五家宾馆奖励130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1000万元。(2)新建或续建的前三家四星级宾馆,各奖励450万元;第四家奖励400万元,第五家奖励35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300万元。(3)奖励按工程进度兑现奖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面二层建设,兑现奖金的20%;工程完工开业后一个月内兑现资金的40%;正式通过星级评审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的40%。

2.在迎宾路、南北大道、东西大道、兴港大道道路沿线和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片区以及西湾景观中心、桃花湖景观中心投资建设四星级宾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奖励50万元;投资建设五星级宾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奖励200万元。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综合市场、超市、大型专业市场在项目竣工后,经市发改委、商务局、建规委、国土局组成的联合评审组验收合格和确认,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建成的前三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综合市场、超市、大型专业市场,各奖励180万元,第四家奖励160万元,第五家奖励130万元,第六家及以后建成的奖励100万元。

4.在迎宾路、南北大道、东西大道、兴港大道道路沿线和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等重点片区以及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投资建设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等商业设施,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奖励20万元。

四、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目前以人民币结算的不予退税)。

(三)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

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四)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国家商务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