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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吸引、鼓励国内外投资商来上思县投资,促进上思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指导和投资方向规定的产业和项目,无论何种经济成分,只要有资金来源,有经营能力,都可以参与我县所有投资开发项目。

第三条 外来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参股、兼并、购买、承包、租赁或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投资方式参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 外来投资商申办设立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已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70%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先核发执照,不足部分限期补足。申请开办与科技开发和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相关的外来投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至规定最低限额的70%。允许投资商将高新技术成果经合法的评估机构作价为注册资本,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最高可达到35%;向非公司企业投资,作价总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必备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制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取消,不作为发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第六条 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进入我县新办的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实行“免一减二”政策(即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摊位租金进场半年内减半收取。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做宣传广告,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免收广告登记费。

第八条 生产性企业使用土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价入股方式。我县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利润可留用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九条 外来投资商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工业(含加工业)和旅游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兼并、收购本县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十三条 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 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八条 我县国有、集体亏损企业被外来投资商兼并收购并安排原有职工人数达到60%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投资开发农业项目和从事农业经营的,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条 从事速丰林业开发经营的,林业产出涉及木材砍伐指标的,经核实,按木材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木材砍伐生产指标,木材“两金”减按50%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与本县外贸企业合办经济实体,实行工贸结合的,可以利用本县外贸企业所具有的进出口权从事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电电价按县内同类企业同等价格收取,并可按上级规定享受用电优惠;外来投资企业用水水价按县内同类企业同等价格收取,在安装上给予优先,免缴用水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收费;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以及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签注单位名称、本人姓名、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和金额等。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县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符合户籍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在我县入户的,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其子女可在县城或就近乡镇,任选一所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凡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的,不得进行检查。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持证检查。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不得违规重复处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属于执法检查的,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有关事宜,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代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全程、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属于本县管理权限范围的有关手续,在一个星期内给予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部门及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及各部门服务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