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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吸引商来钦州投资,促进我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充分发 挥我市的区位优势,更好地实施国家“建设西南出海大通道”的发展战略,根据 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钦州市热情欢迎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来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

第二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後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三条兴办能源、交通、港口项目,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四条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後财政返还期满後, 凡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仍按照国家现行的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後,可以延长三年按国家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企业纳税後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适当返还。

第五条外商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报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六条外商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投资于本市内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鼓励外商以下列各种方式在本市投资经营:

(一)允许外商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实行参股经营或者承包、承担经营(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外商投资与本市企业嫁接 进行技术改造。中方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及其他工业产权作价入股与外 方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相嫁接,或由中方贷款与外方资金相结合,把企业办成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一个或几个车间舆外商合资、合作,实行 “一厂多制”。鼓励外商以技术入股。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後,可以实行一业为 主,综合经营。

(二)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依法对钦州矿藏资源进行勘 查,实行有偿开采。

(三)允许投资者在投资交通项目时,依法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多种经 营,如经营洗车场、维修厂站;经批准,可以在交通设施有利地点经营水、陆客 货运输业等。

(四)采用BOT方式或其它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采用合资经营的方式,试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保等项目。

(六)以各种形式独资或合资开发经营本市森林资源,建立以木材加工、造纸 和林产化为主的森工企业,发展森林旅游等。

(七)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以及海上旅游、娱乐服务项目。

(八)鼓励外商依法在商业、旅游服务行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实行各种专项特殊的优惠。

第九条鼓励外商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其用地建设规划、设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按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行自主开发和经营。

第十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和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均可向本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几外商在本市投资的各类用地,一律兔收土地使用费,并提供以下比例的地价优惠(按基准地价或宗地 评估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