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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实业,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钦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本县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税收优惠办法

(一)新办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可减免的,按规定执行。

(二)开发100亩以上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生产农业名、特、优产品,从有收获之年起,5年内所交的特产税,前3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部门返还50%。名、特、优产品由省级农业或科技部门认定。

凡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兴办期间向灵山县财政局申报确认。

第四条 用地优惠办法

投资兴办实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地价为基数,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征地有关费用后,根据不同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优惠10%;

(二)畜牧业、旅游业、服务用地优惠20%;

(三)工业生产用地优惠30%;

(四)县规划的工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万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 高新科技产业、出口产品企业用地优惠40%;

(六)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包括农、林、牧、渔等种养 业)优惠50%;

(七)车站、港口、码头等项目建设用地,优惠50 %;

(八) 收购县属的亏损、关停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优惠20%;

(九)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租赁土地办实业,短期租用时间一般为3-5年,必要时要延长租期,租金按同等地类标准优惠30%。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投资兴建市场优惠办法

(一)建设市场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市场所有权属于县政府,市场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期限为20-30年。在使用期限内,未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市场用地属出让性质的,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权期限为40年,使用期间能否转让或改变用途,由投资者与我县工商部门商定。

(二)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使用权的期限内,有权收取该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等设施租赁费。

(三)从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工商部门在该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60%给投资者,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40%给投资者。

第六条 收费优惠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

(二)经营性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联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部分,免收规划管理费、测量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立项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除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第七条 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对象是:县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年龄50岁以下的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创造发明或突出科技成果的拔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限制。

(二)上述人员可以调入长期工作,可以短期借调或进行业余服务,也可以到我县承包、租赁、领办、联办、创办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除统一分配的以外,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来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来县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1级;博士生来本县工作的,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工作满5年,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