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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到浦北投资置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县内外单位或个人以独资、合资、联营、合作等形式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政策,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年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除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钦州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优惠

(一)对落户我县范围内需新征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政策规定80万元/亩以上(本办法出台前已落户的项目,其投资强度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毛地价格5.6万元/亩)作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50年。

第三条 财政扶持

县人民政府为扶持新办创税企业扩大再生产,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自企业经招拍挂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内,给予如下扶持:

(一)按投资额计:

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新办企业,每年以其上缴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17%的50%按政府土地出让金超过2.8万元/亩的部分等额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另以其上缴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17%的50%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新办企业,每年以其上缴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17%的50%按政府土地出让金超过1.68万元/亩的部分等额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另以其上缴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17%的50%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3、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除享受财政扶持第2项优惠政策外,另考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纳税额计:新办企业从签约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内若每年交纳增值税在20万元以上的,以其上缴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17%的50%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给企业。

以上两款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只能申请选择其中一款,但一经确定后就不得变更。

资金兑现办法:企业于第二年初(一月份)向县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附交税及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第一季度内给予兑现。

第四条 规费优惠

新办企业除依法依规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规费及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防洪保安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外,属县级享受部分的行政性规费按30%收取,事业性规费按50%收取。

第五条 其它优惠

(一)供水设施、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供电设施、工程安装费和用电等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低限收取。

(二)凡落户浦北工业区范围外的单独项目,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新办企业解决项目用水、用电、道路问题。

(三)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将水、电、路配套到项目用地边界,其中落户县城工业区、泉水工业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已平整的土地。

(四)县政府协助新办企业办理好因该项目成立的公司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工作。

(五)给予新办企业职工子女以本县居民同等条件解决入学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5日颁布的《浦北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浦发〔2007〕106号文件)同时废止,享受原优惠办法未到期的直接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办法,至到期为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浦北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