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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玉林既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政策,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玉林市玉州区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出台了非常优惠的办法,摘录要点如下:

1、对设在玉林市玉州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玉林市玉州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在玉林市玉州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年缴交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在该企业产生税收后的头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可达企业缴交的税收中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

4、凡对玉林市玉州区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资收购或收购50%以上(含50%)股份的企业,从产生税收的年度起,头三年由地方财政每年分别按其税收中本级财政实得数的50%或25%给予资金扶持。

5、凡在玉林市玉州区的工业集中区兴办工业项目的,政府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6、凡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租用坡地、山地的租金价格每亩每年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企业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由地方财政支付。鼓励投资者租用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厂房、场地兴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金可以从优、并视企业对财政贡献情况,还可以实行零租金。

7、农业开发、农产品加工企业租用土地,租期可达25年以上,并由土地部门发给集体土地出租证。

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玉林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