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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为抓住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县内外客商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为客商在我县投资提供有关优惠政策。

一、利益优惠

l、土地方面

(1)政府按客商投资项目的性质并以批准的详细土地规划为依据,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使客商获得土地使用权。

(2)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在使用期限内,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用地或改变用地性质。使用期满后由政府收回。

(3)客商在金秀县境内投资兴办经营期限5年以上,并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缴纳征地补偿费和有关税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5年内分期付清。如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免交前3年租金。

(4)客商在金秀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本县可无偿为其提供部分住宅用地。每投资50至199万美元,提供住宅用地100平方米;每投资200万美元,提供住宅用地200平方米;投资超过200万美元,超过部分,每超100万美元提供住宅用地50平方米。

(5)客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可根据不同用途、区域、使用年限,给予如下优惠:①从事开发农、林、牧、渔等种养业所使用的荒山、荒地、水面、农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优惠40%-60%。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其土地出让金优惠30%—50%。③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产业,其土地出让金优惠40%-60%。④一般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优惠30%-50%。⑤从事仓储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其土地出让金优惠30%-50%。⑥客商投资于环保、教育、卫生等项目的,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全免,其它项目减收50%。⑦根据我县交通事业发展的实际,客商投资修建四级以上公路的,由地方收取的各种税费全免;投资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且里程在40公里以上的,除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外同时协助办理手续依法收取过路通行费,以偿还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下列且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用地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让、抵押,但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税费方面

(l)客商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5年内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6年到第8年,每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25%由财政纳入预见算安排拨付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2)客商投资企业实施项目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最低限额执行,并从政府提留部分返还30%。

(3)凡进行房产开发,一次性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4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按50%给予补贴;免征房屋交易鉴证费;减半征收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宅基地转移费。

(4)新建、扩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商场,减半征收小城镇建设配套费。

(5)凡承包、租赁、技术入股亏损企业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超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兼并本县亏损企业的,从盈利的第一年起,可用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弥补亏损,当年缴纳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完毕后,免征所得税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4年。

(6)凡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行旅游设施建设的,4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按50%给予补贴;减半征收小城镇建设配套费。

(7)凡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种养业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头2年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由财政按100%给予补贴。

(8)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登记费一律只按注册总额的0.5%收取。

(9)客商在我县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进行生产加工,并属国家规定项目的产品,经申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5年;从第6年起到第10年每年从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财政拨付给企业,作为增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0)凡购买企业产权的,属于地方投入国有资产部分按现值优惠30%;凡购买停产、半停产企业产权的,属于县财政投入的资产部分按现值优惠80%。

(11)凡租赁我县工业企业厂房、设施,按每年优惠率制定租赁金。

(12)客商的建设项目投产后,在还贷期间可以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短的年限。

二、服务优惠

1、自治县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对客商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为客商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征地、供水、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客商提供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

2、积极为客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为客商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3、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商或定居,凡具有当地营业执照或房地产证的,免收其子女入学借读费。

4、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经商,减半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

5、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如下优惠:①各种证照手续由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面协调“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工作,并在允许的范围给予最大优惠。③实行项目引进追踪服务制度和限时服务制度,为客商排扰解难。客商有投资意向后,即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追踪服务,凡因追踪服务不到位而造成投资项目外流的,追究追踪人的责任;各种服务实行限时制度,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处理好有关问题或办理好有关手续,属县内办理的手续,在5天内完成;属县外办的手续尽量尽快办完。

三、管理优惠

l、县内党政机关、团体一律不得向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并发放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客商有权拒付。

2、凡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均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向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确需检查的,一般以抽查为主,并需持有关通知文件或县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以干扰生产经营秩序论处。

3、引进投资项目在我县范围内可跨过乡(镇)界限,哪个乡(镇)引进的投资项目,税费由哪个乡(镇)征收。附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