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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2日讯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工作方案(试行)》,明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绩效办等单位联合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全区30个县(市)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的覆盖范围涵盖全区27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2个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环境优势明显、森林覆盖率高的贺州市昭平县(农产品主产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建立后,将形成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财政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评5项制度。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是重要基础,根据这2个制度进一步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并依此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评。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形成政策合力,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提高政策实施综合效果,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科学发展,打造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美丽广西。

根据工作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检查评估,联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自治区财政厅,优化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与产业负面清单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自治区绩效办,将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结果纳入自治区绩效考评范围,反映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绩效。纳入监管范围的30个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制定各项监管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唐爱斌表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提升和生态经济的发展,事关全区或较大区域范围的生态安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以及提高政策实施综合效果。